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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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甲○○
樓
相 對 人 乙○○
樓
上述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伍元,並
應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加計
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經本院九十四年度北簡
字第一0六九二號歷審判決確定,其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
相對人負擔四分之三,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以下同)二千一百元。依上述裁判所示分擔比例
,相對人應負擔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第三項,裁定如主文。(相對人所預納費用,應由其聲請確
定訴訟費用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吳燁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
對方人數提出影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免附郵票)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林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