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保險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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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保險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保險更一字第1號原告 李秀雀 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 律師複代理人 陳克譽 律師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蘇維國 律師
馮俊堯 律師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訴訟代理人 林峻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5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王育珍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吳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