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267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32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字第3267號聲請人甲○○
乙○○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遺產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本院97年度裁字第230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具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異議,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5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黃合文法官葉百修法官鄭小康法官林樹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賀瑞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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