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家親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家親聲字第22號聲請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請依據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內所載之「所有」遺產,提出未侵害未成年子女利益(即應繼分1/4)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並經所有繼承人(含 朱炫安 之法定代理人)、欲選任之別代理人簽章。(前所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未記載全部遺產、未經繼承人 朱炫樺 及未成年繼承人朱炫安之法定代理人 林珮靚 簽名,亦非正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