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志宏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6月21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志宏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李志宏(下稱上訴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1日判決,判決正本於同年月30日寄存送達上訴人,同年7月10日生送達效力,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之同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有本院送達證書、聲明上訴狀可參。惟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也未補提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規定,爰裁定命上訴人補正具體上訴理由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黃依晴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毓婷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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