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交簡字第1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交簡字第1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竹交簡字第103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偉億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及科刑欄(一)內關於被告所犯法條更正為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之足認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及據上論斷欄已載明被告係犯刑法第18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罪,雖論罪及科刑欄(一)內關於被告所犯法條記載為同條項第1款之罪,惟此項錯誤明顯係屬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開解釋意旨,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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