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6號原告盛豐年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秀蘭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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