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53號上訴人即被告偉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佐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蓋赫科技營造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1年度建字第5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5,2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7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