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壢簡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壢簡字第11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宙股黃怡菁被告林佳鈺上列被告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所載賭資應更正為陸仟捌佰柒拾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