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18號聲請人 呂琴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一年度監宣字第一二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1年度監宣字第12號監護宣告事件相對人 吳鴻憲 之配偶,吳鴻憲向來由其照顧,其欲知悉該事件聲請人 吳裘麗 為何聲請監護宣告,及為監護宣告之理由,為此聲請閱覽上開卷宗等情,有本院電話紀錄表1份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2紙在卷可稽,則聲請人既為吳鴻憲之配偶,對於監護宣告事件自有利害關係,應認聲請人係屬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所指之「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且無同條第3項限制閱覽之情形,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1年度監宣字第12號卷宗,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高竹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