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易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簡源興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1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 鄭有偉 告訴被告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鄭有偉告訴被告張簡源興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鄭有偉於100年9月20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見本院卷第21頁)、本院民事調解結果報告書、刑事聲請撤回狀(見本院卷第23頁)各1紙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范乃中
法官楊惠如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俊良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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