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亡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亡字第13號聲請人 劉傳聖 代理人 劉傳福 相對人 劉添水 (即失蹤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劉添水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劉添水(男,民國20年2月7日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苗栗縣○○鄉○○村○鄰○○000號)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八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劉添水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劉添水於民國97年7月18日卡玫基颱風來襲時落水後即行方不明,經多方尋找未獲,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經聲請鈞院准以98年家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並於99年2月1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刊登本院民事公示催告裁定之99年2月12日新聞紙1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家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另本院亦依職權查詢相對人前案紀錄、入出境紀錄及健保就診紀錄,此段期間均無相對人行蹤或就醫之記錄,此有該等上開紀錄表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99年11月12日函各1份在卷可稽。綜上所述,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三、今申報期屆滿,未據相對人即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且失蹤人係因遭遇卡玫基颱風而落水失蹤,足認係遭遇特別災難之情形者,業據本院於98年度家催字第57號裁定敘明在案,是依前開規定,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
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四、失蹤人劉添水自民國97年7月18日失蹤,計至民國98年7月18日屆滿1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該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