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交上易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上易字第275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玄德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
7年5月23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27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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