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94號原告 陳昱菘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 律師
孫安妮 律師原告與被告 周采穎 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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