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前段關於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應更正為甲○○因恐嚇取財未遂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前段關於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應更正為甲○○因恐嚇取財未遂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柯崑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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