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三一號
聲請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海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中欄關於「(票號:九—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B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