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34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34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聰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21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聰明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被告前案紀錄部分,應予更正補充為「許聰明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
1年度簡字第41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1年度簡上字第62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6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283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
1年度易字第4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60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所示之罪刑,嗣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571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民國103年5月1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103年6月29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同欄第6行「16時6分許」,應予更正為「16時11分許」;倒數第1行「並起出上開行動電話1具」,應予更正補充為「並於警通知許聰明到案說明時,由其交付上開行動電話1具供警扣案」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有如前述犯罪科刑之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取得財物,僅為滿足一己貪念,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殊非可取,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暨本案所竊財物價值非鉅,業經被害人領回一情,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憑(參偵卷第22頁),被告犯罪所生之危害已獲減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佩樺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2102號被告許聰明男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聰明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分別以96年度簡字第7951號、97年度審易字第5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8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民國99年
3月11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4年1月5日16時6分許,在新北市○○區○○街○○號彩券行騎樓檳榔攤桌上,徒手竊取 康武 經之價值約新臺幣800元之LG牌淺咖啡色行動電話1具,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逃逸,經警調閱監錄影像而循線查悉上情,並起出上開行動電話1具(已發還)。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㈠被告許聰明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康武經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監錄影像擷圖1份。
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害人簽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已如前述,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檢察官江祐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