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八七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甲○○、陳田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壹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零叁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零叁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B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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