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7696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大埤鄉大德村大德2號,有戶籍
謄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又依卷附
原告所提出之金融卡約定條款,其第11條第2項約定:「立
約人(按指被告)因本約定致涉訟時,合意以貴行(按指原
告)總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告之
總行現設於台北市○○○路,故依此情形而論,足認兩造就
本件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並未合意由本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