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76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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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7682號
原 告 台亞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玉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5年10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已於95年
1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