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7年度執字第980號、97年度執聲沒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意旨漏載妨害風化),前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以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6102838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即被告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被告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之釋放。而被告所犯前開案件,亦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1日以96年度壢簡字第245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6年12月31日確定,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茲被告經聲請人對其住、居所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聲請人復依法派警前往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等情,有送達證書
2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份、臺灣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份、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又被告經聲請人於97年4月03日依法發佈通緝後,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憑,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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