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789號原告臺灣臺北看守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9日上午10時05分,在本院第2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陳怡雯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書記官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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