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572號
原 告 陳儒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愛英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