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簡上字第125號上訴人 黃秀蘭 訴訟代理人 湯應欽 律師被上訴人曾 黃清妹 訴訟代理人 張敏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11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聲請就假執行之上訴部分先為辯論,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所命給付,准上訴人以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伍佰肆拾元為被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法院得宣告非經原告預供擔保,不得為假執行或准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之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92條定有明文。次按第二審法院應依聲請,就關於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民事訴訟法第455條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規定,於簡易訴訟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55條規定,聲請就關於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爰依其聲請,就假執行上訴部分,先為辯論及裁判,合先敍明。
二、本件原審就本案部分既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則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無不合,惟上訴人亦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聲請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又被上訴人之假執行程序,業經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29482號強制執行案件受理在案,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自得聲請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從而上訴人聲請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部分,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三、結論:上訴人上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呂綺珍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