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9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丙○○具保人甲○○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認罪協商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96年2月11日被查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日命具保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丙○○繳納現金1萬元後,已將被告釋放;被告復於96年2月28日被查獲,經本院於同日命具保5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5萬元後,亦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郭瑞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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