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四八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及加重竊盜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及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竊盜罪│加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0月,減│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5月│為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年2月27日後某│96年4月19日2時許│96年4月19日4時11│││日至96年4月26日││分許│││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毒│臺中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2440、2574│字第11023號│字第11023號│││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事實審││1938號│4619號│4619號││├────┼────────┼────────┼────────┤││判決│96.07.05│97.02.29│97.02.29│││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判決││1938號│4619號│4619號││├────┼────────┼────────┼────────┤││判決│96.07.30│97.04.07│97.04.07│││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1334號│字第5749號│字第5749號│└────────┴────────┴────────┴────────┘┌────────┬────────┬────────┬────────┐│編號│4│││├────────┼────────┼────────┼────────┤│罪名│加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年4月19日5時2│││││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1023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事實審││4619號││││├────┼────────┼────────┼────────┤││判決│97.02.29│││││日期││││├───┼────┼────────┼────────┼────────┤││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判決││4619號││││├────┼────────┼────────┼────────┤││判決│97.04.07│││││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57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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