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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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83號聲請人乙○○
1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書記官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