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小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小字第5號原告 陳芷安 被告 袁婕秝 即得意購市集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被告欄雖記載被告為「袁婕秝即得意購市集企業社」,惟未提供戶籍謄本或商號設立登記資料,故本院無從確認原告起訴之對象,亦難以確定其當事人能力。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戶籍資料及商號設立登記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9年3月31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被告之最新戶籍資料及商號設立登記資料,揆諸上開法條,本件原告起訴程式即有欠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