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02號上訴人乾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子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上訴之聲明,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李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