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74號原告 郭毓婷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原告與被告間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09年4月9日變更訴訟,變更後第一項聲明標的之土地房屋,依起訴狀陳報之土地售價新臺幣(下同)12,398,042元加上房屋1,553,600元共計13,951,642元,與變更後聲明第二項1,000,000元總計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4,951,64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3,648元,扣除起訴時已繳納之10,900元,尚應補繳132,748元;倘原告僅撤銷其出售之應有部分則土地房屋以13,951,642元之7分之1計算為1,993,092元,加上第2項聲明總計2,993,09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已繳納費用,應補繳19,800元。原告於送達後7日內應依其欲請求塗銷之標的,選擇其中1張繳費單金額補繳之,逾期駁回訴訟。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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