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補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559號

原告 蔡清紝

蔡旼妡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王雅姿

原告 周桂如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 律師

高肇成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尚銘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63,218元,應徵裁判費70,0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錦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