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借款強制執行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088號聲請人 張寶玉
陳韻琪 上列聲請人因與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強制執行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72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查聲請人對於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並未就有關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提出任何可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加以釋明。
依上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李文賢法官陳毓秀法官王金龍法官黃麟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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