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6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3608號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債務人 陳逸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玖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貳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復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費用及其他為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先受清償。是債權人之聲請關於執行費用部分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