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壢交簡字第25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壢交簡字第25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KUANWANIDA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44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KUANWANIDA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4、5行「電動自行車」之記載,應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0號之重型機車」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KUANWANIDA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
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97年間曾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速偵字第636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為98年
1月16日至99年1月15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詎猶不知謹慎其行,竟再度於飲酒後騎乘機車上路,危及道路交通安全,且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所為非是,兼衡被告被查獲後,經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4毫克之犯罪情節,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查,被告係泰國籍,為外國人,前已曾因與本案相同罪名之犯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竟又再度違犯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可見其漠視我國法令,並對於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造成危險,本不應令其繼續居留我國,惟本院審酌被告前與我國人民結婚,於離婚後,由其行使負擔其子管○○(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之權利義務,並因此准予繼續居留我國(目前居留效期至民國110年5月27日),有居留資料、其子管○○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若逕將被告驅逐出境,恐致管○○頓失照護,難謂允當,是認尚無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宣告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4467號被告KUANWANIDA(泰國籍)
女45歲(民國63【西元1974】
年00月00日生)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桃園市○
○區○○○路○○巷○○號2樓護照號碼:M00000000號居留證號碼:HD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KUANWANIDA自民國109年8月1日晚間10時30分許起至同日晚間10時40分許止,在桃園市中壢區某處飲用啤酒,明知飲酒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晚間10時50分許,自該處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10時51分許,行經桃園市○○區○○○街○○○號前為警攔檢,並於同日晚間11時6分許,經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4毫克。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KUANWANIDA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檢察官周彤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張耕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