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64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420號

上訴人即

被告楊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名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仲鴻 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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