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宏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清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高勉間 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肆佰零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