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勞簡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宏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清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高勉間 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肆佰零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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