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23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鎮金殿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維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茂成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所載聲請人名稱與狀底印章不符,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鎮金殿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或「鎮金殿社區管理委員會」?)。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洪茂成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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