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1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1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12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宋麗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肆仟伍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宋麗玉於民國93年8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40,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8月31日起至民國95年8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2月18日止累計102,588元未給付,其中39,894元為本金;62,398元為利息;29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宋麗玉於民國94年10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
,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2月18日止累計478,399元未給付,(其中176,255元為本金,302,14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宋麗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2月18日止累計263,573元未給付,其中95,897元為消費款;164,076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712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宋麗玉│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39,894元││12月19日起││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宋麗玉│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76,255元││12月19日起││算之利息│├──┼─────┼─────┼──────┼──────┼───────┤│003│新臺幣│宋麗玉│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95,897元││12月19日起││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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