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342號上訴人鑫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 律師被上訴人陽光普照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7年4月1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謝說容法官蔡秉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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