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068號債權人 李煥達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范良綺 、 范良銹 、 范良錟 、 范郁靖 、 范菊鳳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 范龍水 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