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4號聲請人 許雲蘭 代理人 洪櫻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3年9月1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73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4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謝憲杰法官何宗霖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書記官楊淳如┌──────────────────────────────────────────────────────┐│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群寶科技股份有限公渣打商業銀行南崁分│103年7月25日│132,731元│AA二0二0四九│增好││1│司 郭煥榮 │行│││五│企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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