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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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01號聲請人即被告 祝東 和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祝東和家中經濟需靠被告在山區打零工及務農等以維持家中經濟以及一切開銷,而被告居住山區交通不便,家中老母高齡78歲,患有心臟、糖尿病、高血壓等多項疾病,需長期看診治療,被告對於所犯之過錯已深感悔悟,自身思想有所偏差,有改過之悔意,懇請給予被告改過自新機會,被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有竊盜前科,此次又為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
一、(一)、(二)、(五)、(八)所示之竊盜犯行,所為竊盜犯行時間又均為103年10月至12月間,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前段之羈押原因,審酌被告人身自由保障及被告反覆實施竊盜犯行對社會治安之危害,認本件有羈押之必要,自104年2月1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合先敘明。
(二)而被告因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3年審訴字15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7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刑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被告於本院羈押期間,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借執行,經本院准許後,已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3月10日提付執行,此有該署檢察官104年3月10日10
4年執辛字第3216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另因他案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則被告現已非在本院羈押中,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無據,自難准許,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黃美綾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