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415號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法定代理人 彭家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江銳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並補其住居所資料。
㈡被繼承人許江銳之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之除戶戶
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或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