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二二四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揚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金全 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所為之九十一年度裁全水字第三二五六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得陳明可供法院所定之擔保或將請求之標的物提存,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前因票款債務事件,向鈞院聲請假扣押,並經鈞院以九十一年度裁全水字第三二五六號裁定准債務人以新台幣參拾捌萬伍仟元為債權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茲因聲請人業以新台幣參拾捌萬伍仟元為債權人提供擔保,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狀請鈞院裁定准予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並提出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0八五號提存書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證據經核尚無不合,且經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水字第三二五六號假扣押卷、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0八五號擔保提存卷查核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朱嘉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馬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