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勞簡字第3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勞簡字第30號
  原   告 乙○○
        丙○○
        壬○○
        丁○○
        戊○○
        辛○○
        庚○○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全亞保全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勞簡字第30號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12月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利海強
    通 譯 李宛蓉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台幣參萬陸仟陸佰壹拾捌元、給付原告
乙○○新台幣貳萬捌仟伍佰捌拾元、給付原告丙○○新台幣貳萬
參仟零陸拾柒元、給付原告壬○○李新台幣貳萬壹仟肆佰捌拾捌
元、應給付原告丁○○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伍拾伍元、給付原告
戊○○新台幣壹萬參仟零玖元、給付原告辛○○新台幣貳萬零陸
佰伍拾元、給付原告庚○○新台幣貳萬零伍佰零貳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等8人原任職於被告公司之派駐凱悅社區人員
,因被告公司之服務費(1.5個月計新台幣(下同)000000
元)為貴院板院輔95執全木字第3542號執行命令扣押,致積
欠原告等至民國(下同)95年8月15日止之薪資(其中積欠
原告甲○○36,618元;原告乙○○28,580元;原告丙○○23
,067元;原告壬○○李21,488元;原告丁○○24,755元;
原告戊○○13,009元;原告辛○○20,650元;原告庚○○20
,502元),雖經台北縣政府勞工局協調未果,爰本於勞動
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甲○○36,618元;原告乙
○○28,580元;原告丙○○23,067元;原告壬○○李21,488
元;原告丁○○24,755元;原告戊○○13,009元;原告辛○
○20,650元;原告庚○○20,502元,共計188,869元。原告
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警衛薪資領取明細表、
台北縣政府函、本院執行命令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對於原告
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所示之薪資,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2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 官利海強
法官林春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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