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495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4955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楊順宏
       鐘偉彰
被   告  莊仲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廖春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