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司調字第4858號
聲 請 人 吳尚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曉琳 、 蘇宥文 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調解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
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
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
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依
前揭規定應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人未據
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8日以中院麟中簡民融
108中司調字第4858號函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繳納聲請
費,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