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3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表】┌───────┬───────────┬───────────┐│編號│││├───────┼───────────┼───────────┤│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有期徒刑1年2月│││宣告刑│併科│有期徒刑6月│││罰金新臺幣3萬元││├───────┼───────────┼───────────┤│犯罪日期│92年5月間某日│92年5月6日│├───────┼───────────┼───────────┤│偵查機關│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92年度偵字第3424號│94年度偵字第1367號│├─┬─────┼───────────┼───────────┤│最│法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2年度訴字第794號│96年度簡字第103號││實├─────┼───────────┼───────────┤│審│判決日期│93年1月19日│96年2月16日│├─┼─────┼───────────┼───────────┤│確│法院│本院│本院││定├─────┼───────────┼───────────┤│之│案號│92年度訴字第794號│96年度簡字第103號││判├─────┼───────────┼───────────┤│決│確定日期│93年3月1日│96年4月9日│├─┴─────┼───────────┼───────────┤│原執行指揮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執字第537號│96年度執字第116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