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04號原告 葉長村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如芸葉如芬葉如芳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269,624元【土地部分〈21000×(29+66)+1600×(4464.68+2716.03+269.93)〉+建物部分(000000+893300+635400+686900+300000+30760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976元,扣除原告已繳134,496元,尚短少29,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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