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元昌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條有明文。次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消債條例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聲請狀所填載之住所地及戶籍地址皆為「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聲請狀、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21頁),另聲請人亦提出聲請移轉管轄狀,表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係誤送本院,請求移轉管轄等語(見本院卷第48頁)。從而,參諸首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清算,應屬有誤,爰依職權以裁定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消債條例第5條、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民事庭法官韓靜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書記官蘇雅慧